古代印章

2026-03-27 11:22:11
来源:人民法院报马勇邢星 原标题:小篆藏法,达坤。 图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起涉印章案件的庭审现场。车玉龙摄 导读 虽然企业管理者能够意识到印章管理在防控经营风险中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与印章有关的纠纷以及由此暴露出的管理问题频频出现。以北京法院受理的涉印章纠纷案件为例,通过搜索北京法院智慧云审判系统,以“假印章”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件数量为155件,以“私刻印章”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件数量为403件。可见,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和梳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公司印章纠纷案件,就印章管理、印章使用风险防控等方面为企业管理者提出了中肯建议。 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公司负责。 乙公司沧州项目部以尹为项目经理,与甲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沧州开发区某小区二期工程所需钢材2500吨..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工程交付了钢材,乙公司沧州项目部未按约定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139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辩称,乙公司未与甲公司签订《钢材供销合同》,尹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的,而是以乙公司沧州项目部的名义签订的。 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项目部不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尹承担。乙公司对沧州项目部与甲公司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不具有权利义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购销合同》中乙公司沧州项目部经办人由尹某签字并加盖乙公司沧州项目部公章,乙公司称涉案工程并非其承建,沧州项目部公章系伪造,尹某并非其员工或挂靠人员,其未认可《钢材购销合同》。法院扣押了乙公司承建的某开发公司开发的工程建设资料,其中多份盖有“乙公司沧州项目部”公章,并显示尹某为项目负责人、造价经理、工程经理。B公司提供的涉案工程相关建设资料中编号为“B公司(1)”的公章与其他建设资料中的公章相同。 但是有几个公章是带“1”字的。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乙公司作为钢材购销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裁判指南】 公司印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外在推定效力。公司拥有多枚印章的风险巨大,交易对方难以有效识别本次交易中使用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公司曾经或正在使用或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印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对同一印章的有效性做出不同的选择。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或承认了有效性,在另一交易中使用该印章就应有效,无论该公章是否由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或是否已备案。本案是B公司印章管理混乱,项目部印章出现在多个项目中,B公司向建委、开发商提供建筑材料时印章使用不唯一,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所以不能否认涉案交易中使用的印章对其有约束力。因公司印章管理混乱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交易相对人。本案中,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材料不一致,可以认定公司印章不止一个。在实践中,对于公司来说,需要完善公司的日常印章管理制度。公司日常经营中禁止同时使用多个印章。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印章应当一致。同时,公司出具的公函、公文、承诺书、合同以及报送行政机关备案的材料, 审查和登记都应使用相同的印章。不要为了图方便,以“办资料”“应付检查”为由,刻制多枚印章并使用。对于交易对方来说,要证明公司印章不具有唯一性,进而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收集公司过去的合同和文件以证明公司印章不是唯一的;2.证明公司有多个印章并同时使用;3.证明公司在其他场合认可非备案公章的效力。 这枚印章是伪造的。 2017年2月12日,某物业管理中心与A公司经友好协商就某小区宽带双网接入服务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作运营协议,约定A公司就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小区宽带双网接入服务达成合作事宜。然而,自2018年9月起,物业管理中心开始单方面违约,并采取了停电、电缆扭曲、拆除交换机和光交换设备等一系列违约行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作运营协议。A公司只能为所有已安装宽带的用户办理退款手续,并多次与物业管理中心沟通,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没有结果后, 他诉请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并支付恢复设备和线路费用33万元。物管中心回复称,物管中心从未与A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合作经营协议》中物业管理中心的公章是伪造的,故本协议无效。事实上,物管中心是接到业主的咨询电话才知道有这个协议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作经营协议》中物业管理中心的公章与物业管理中心在北京市工商局预留的印章不一致。陈某为物业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任职时间为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主要负责涉案小区的物业业务管理。任职期间,A公司员工童某多次联系陈某联系社区网络宽带服务事宜。之后,童于2017年2月12日带着盖有“物业管理中心”印章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找到了。 陈某安排工程经理具体负责合作运营协议的实施。后某公司在小区内介入布线并与多名居民就宽带服务达成协议。后来因为有居民反映网络无法使用,向物业管理中心反映A公司安装的设备被损坏、拆除或移走。甲公司坚持继续履行涉案《合作经营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至2017年2月,物业管理中心印章使用记录中已无《合作经营协议》登记印章使用记录。 据此,法院认定物业管理中心不具备作为被告主体的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指南】 效力有争议的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公司不予认可的,该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案例并不典型。在该具体案件中,因争议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物业管理中心提交的印章备案也支持相应时点未使用印章的记录,涉案协议仅加盖印章,且签署时间在相关责任人履职前。基于误解造成的演出后行为,后来发现印章是伪造的,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经法院释明,A公司坚持依据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主张权利,故驳回该请求。实际上, 公司打算否认印章的有效性。仅证明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必须证明该期间公司印章具有唯一性,且公司具有完整的印章登记、审查和管理规范,公司未使用多枚印章或印章管理混乱。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证明当事人明知公章系伪造;对方没有理由相信使用公章的人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使用公章;公司公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公章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混乱。 印章是假的,但却是真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拍卖协议,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拍卖北京某酒店资产。拍卖费用由B公司支付,A公司收取合作劳务3万元。第二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重新约定拍卖佣金7:3分成。侯家公司股东陆某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案外公司代乙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840万元,乙公司由此取得资产拍卖权。最终拍卖价格为8500万元。同日,B公司与买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取拍卖佣金425万元。同日,B公司向A公司转账299.75万元..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122.25万元。在诉讼中, 双方对《补充协议》双方代表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认定甲公司的印章并非同一枚印章,但甲公司股东卢某的签名属实。协议案外的公司印章不是同一个印章。 法院经审理查明,《补充协议》由卢某签署,卢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及《联合拍卖协议》的签署代表,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谈判,操作联合拍卖相关的具体事宜并签署合同。为履行甲公司在联合拍卖协议中的义务,卢某以联合体一方当事人(乙公司)的名义与案外公司进行谈判,代乙公司履行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并向案外公司承诺了一些日后会对乙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而且,A公司在给B公司的承诺书中确认了卢某的行为,并承诺A公司和卢某都将对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与B公司无关.. 由此可以证明,甲公司对陆某的行为是明知并认可的,因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以保护乙公司的利益是合理的,故法院认定补充协议有效。 【裁判指南】 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是确认公司已经表示并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但是,加盖印章的行为可以构成意思表示的两面性,即公司真实印章的存在可以推定为公司相应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合同的真实与否不能通过印章的真伪来判断,而应确认相关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并保护交易安全。本案中,虽然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双方印章真实性存疑,合同形式存在瑕疵,但综合全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甲公司股东卢某代表甲公司签署了《联合拍卖协议》, 并以B公司的名义与案外公司达成协议,敦促案外公司代B公司支付应由A公司支付的保证金,然后与A公司共同向B公司出具承诺函,以B公司的名义表示对其对外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公司有理由相信卢某正在补充。并且,B公司认可补充协议的内容,卢某构成表见代理,补充协议有效。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加强印章管理是一件事关企业责任的大事。对外签订合同时不能“认章不认人”,印章的真假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当公司与外国签订合同时, 应对对方参与合同谈判的情况、签约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进行必要的审核,防止他人欺诈签约。在经济交往中,我们也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伪造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等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与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司法观察 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公司印章是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交流的信物。公司在具体文件上盖章,一般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石景山区法院法官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公司印章日常管理和使用中的风险大多围绕“使用印章的唯一性”展开。所以,管好一个章,就牵住了公司印章管理的“牛鼻子”。为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日常印章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印章的保管、使用、登记、审核、批准和注销。 公司印章是公司个性的象征。公司印章的日常管理应由专门人员保管,并明确保管公章人员的职责。各种印章都要管理好,做到专章专用。首先,如果公司的印章丢失,应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刻制并使用新的印章。该公司擅自刻制并使用了一枚新印章,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布丢失的印章。其擅自刻制新印章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但该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本人印章被他人盗用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公司长时间未发现印章被盗,则可视为公司对公章管理不规范。因此, 公司必须首先管理好自己的印章,防止其被盗。如果因公司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印章被盗,公司可能需要对被盗公章所涵盖的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公司发现印章被盗或丢失后,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自行记录印章被盗过程。最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伙伴并在报纸上刊登,说明印章丢失并声明作废。 (2)公司应确保对外使用印章的唯一性,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司印章。 鉴于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公司在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和函件时,应尽量使用备案公章、法人章和合同专用章,以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海豹不是唯一的风险是巨大的。如果公司外部印章不具有唯一性,则不能主张公司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此外,公司应彻底杜绝在空白纸上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况发生,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备忘录、空白格式文件等材料上使用印章。 (3)偷盖、私刻印章或面临处罚的。 现实中有各种各样伪造印章的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些是为了方便业务,有些是为了利用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例如以伪造企业的名义经营,以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以及为债务提供担保。私刻印章似乎是一件小事,但私刻企业印章是违法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公司印章是行为犯,只要有伪造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并且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者有严重情节。 (四)交易对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保持审慎关注。 即使合同加盖了公司印章,也不一定意味着合同对公司当然具有约束力。交易对方应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一方面核实和辨别印章的真实性,例如,交易对方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签约公司的备案印章,以验证合同签订时公司印章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为验证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必要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特别是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和程序,交易对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 如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审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额度等。,如有必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的备案章程以核实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