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查询
2026-04-08 11:22:11
公司是合伙人私刻印章成立的,合同的签订导致公司被追讨巨额债务。一场看似无望的官司如何翻盘,律师如何让案件起死回生?
如何免除公司的责任?
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有哪些经验?
案例课程
A公司是一家在广州注册的公司。2020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律师函,称乙公司于2015年与甲公司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向甲公司供货,并于2017年10月与甲公司签订《声明》。双方确认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700余万元。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提供了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签订的工业品销售合同、对账单和收据单作为证据,并自行统计了甲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
根据B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两份销售合同均由马作为经理签署。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间内,马某与A公司在山东有多个合作项目,并在这些项目中多次使用伪造的公章。马某还在其他诉讼案件中作为A公司员工参加庭审。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款项..
从B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B公司主张的合同极有可能已经签订并实际履行!A公司此时处于绝对劣势!
如何保护劣质伪造方免受不公平不公正?如何让这起涉及刑法、行政法、商法的案件最终胜诉?
摆在我们面前的有四个层次:第一,马是否有代理权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二,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应归属于A公司?第三,即使公章不是备案用公章,是否属于公司通常使用?第四,合同实际履行了吗?
以上只要有一条成立,A公司肯定会倒闭!
接受A公司委托后,我们向A公司询问详细情况。原来,A公司与马某于2015年前后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合作方式为A公司提供技术指导,马某购买生产建设所需的安防产品原材料。项目完成后,该安全产品将归马所有。
2017年下半年,A公司发现公章系马伪造,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马是这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当时,A公司已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但公安部门并未立案。得知A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后,马用伪造的公章注销了该分公司。A公司是在本案诉讼发生后才知道本案争议交易的。
为了反击B公司对我们的不利指控,我们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在网上对相关主体进行了大量的搜索和调查,并结合案件的发展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最终,该案经过两次审理获得胜诉,驳回了乙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1.马有代理权吗?
乙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其于2015年9月与甲公司签订《工业品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供货。2017年10月,双方签订《对帐单》,A公司确认未支付货款。同时,B公司还提供了A公司经理签字的收据,以证明其已交付货物。对此,甲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为甲公司在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对账单上的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B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在一审庭审中称,其与马某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马某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另一份是马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是应马的要求签订的,原件已被马收回。其表现为与A公司签订的工业品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马出具了盖有A公司公章的税务登记证等文件..
此外,乙公司还提交了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同时签订的马的任职文件以及马在另一案件中担任甲公司诉讼代理人的判决书,该案件的审理时间与本案合同履行时间一致,以证明马享有代理权或其有理由相信马享有代理权。
对此,我们紧扣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马在合同订立时不享有代理权的角度予以反驳。
我们指出,乙公司提交的文件没有一份有授权马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意图,这些文件要么是因马与甲公司的合作关系而取得的,要么是马自己用伪造的公章制作的,要么是在合同签订后甚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取得的。
此外,通过网上搜索和调查,我们发现马单独成立的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诉讼,且有生效判决认定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人员、地点混淆的情形,故法院认定乙公司主张的马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不存在。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
从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法院审查表见代理的要点:
1.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权利外观。本案中,马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提供其代理机构的授权文件,仅提供了A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未提供授权文件。马某的“任职文件”来源为当时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而非马某提交给B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授权文件。马某作为甲公司员工参与其他案件审理的事实,是乙公司在本案诉讼后才知道的。因此,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马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代理权利的表象。
2.对方是否诚信。根据我们的网上搜索,马是由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冯介绍到该公司的注册地的..另一份生效判决认定,马某成立的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人员、场地混同的情形,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马某与乙公司共同建设厂房相互使用。因此,马云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因此B公司不应被视为商誉。
第二,马使用伪造公章设立的分公司的行为后果是否应由甲公司承担?
二审中,乙公司提出其还与其分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虽被马某撤回,但两份合同内容相似,故其同时履行了两份合同,与分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也是其主张权利的依据。分公司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机构,其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属于A公司..为此,乙方提交了在企业检查中查询到的登记结果以证明其主张。
在这方面,通过研究企业注册函和网上裁判文书,我们发现陈某是分行成立时的经理。是B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的亲戚兼同学,现就职于B公司,还担任过B公司、分公司和C公司的工商联络员..
此外,A公司提交了一份完整的企业登记文件,该文件显示A公司没有分支机构信息。同时,我们认为该分公司系马某冒用印章和签名设立,应予撤销。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该分行是在2015年非法成立的,因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为一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行为的最长保护期为五年。现在我想通过诉讼取消分公司的注册已经五年多了。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建议A公司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其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登记,而不是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最终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同时申请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使分支机构可以完全消除。
我们总结了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决:
首先,B公司完全参与了该分公司的设立,并且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分公司的非法设立,这进一步加重了本案中B公司的非商誉部分。结合乙公司在一审中的陈述及与该分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的签订及收回过程,可以认定乙公司主张与该分公司的合同不同时成立。
第二,该分公司因使用伪造的公章并签署设立和注销而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该分公司的人格已消除。因此,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应由A公司承担..
三、马某伪造的公章是否属于甲公司备案常用公章以外的印章。
乙公司主张,马某伪造的公章除用于本案相关文件外,还用于其他地方,马某以员工代理人的身份使用该伪造公章向法院出具文件收取其案件的执行款,该款项计入了该分支机构。该伪造公章还用于马某与A公司合作的某项目中,并向项目方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分公司接手某项目并办理款项及发票的收取。
据此,乙方主张该假公章为A公司常用公章,虽未备案。
对于马某伪造公章一事,A公司在知晓后一直持否定态度。早在2017年下半年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被受理。直到本案诉讼中,A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公安机关立案。
甲公司对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诚实的回应。
首先,A公司不回避与马某的合作关系,并将与马某的合作文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其次,关于马多次使用伪造公章的问题,A公司实事求是地解释说,该案诉讼后,A公司才知道马多次使用该伪造公章向项目方收取款项并挪用A公司的合作资金..显然,不能认定A公司使用假公章作为其常用公章。
在这方面,我们总结了法院对公章是否被例行使用的判断:
1.伪造公章的公司在知道公章被伪造后采取什么态度,是被动不作为还是主动维权?这是判断伪造公章公司对此事主观态度的重要标准。如果公司放任不管,可能会得出公司至少对假公章采取了默认态度,从而得出对伪造公司不利的结论。
2.伪造公章一般不是完全随机的。法院将审查伪造该公司公章的原因,该原因是否属实也将影响法院对该公司在本案中责任的判决。
3.多个文件中使用假公章是犯罪分子惯用的还是欺诈性使用的,取决于公司的真实意思,以及公司在行为上是否认可假公章的效力。
四。本案中的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
为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B公司提供了多张收据、B公司开具的发票、A公司自制的付款清单、B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建议证明B公司交付了货物,A公司支付了货款。
我们对乙公司提交的近400页收货单及收货单中列明的上千项内容逐一进行了梳理,发现乙公司提交的这组证据与合同中约定买卖的标的钢材存在较大差异,且收货单中含有油漆、氧气、手套等其他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大约三分之一的收据文件在合同签署之前就已经存在。
更重要的是,签收的人都是和马有关的人。在乙方开具的发票中,有100多万张发票是在B公司尚未收到货款时为帮助分公司而提前支付的。这一系列事实表明,B公司与马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二审中,乙公司补充了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甲公司款项的银行账户,以证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
经我们与A公司核实,A公司确实应马的要求支付了支付给B公司的款项,但其支付该款项的基础是向马支付合作款并应马的要求进入B公司账户,且对马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知情..
而且,经过我们的对比,我们发现除了这个流程之外,B公司的文件中没有提到这笔付款。可以看出,B公司此时提出付款问题是因为之前的诉讼文件中没有此事,但付款可能会干扰法院的思考。因此,B公司在二审中以补充证据的形式提出,试图误导法院,使其误认为本案的钱是为货物支付的。
对此,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要求B公司澄清上述款项是否由A公司为本案支付,但B公司无法自圆其说,这扭转了法院对该问题的误解,从而从两个方面排除了本案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各种问题和插曲。
办案总结
回顾办案过程,除了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外,律师最难忘的经历在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办案所用的思维方式和态度,可以复制到所有案件中。
第一,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对客户委托的奉献精神。接受本案委托后,我们专门为此案组织了模拟庭审。从开始整理案件事实,到与客户的沟通,到分类统计,到两审三会,再到一遍又一遍的修改文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凡事要抓住问题的本质,不要被对方干扰,要防止法院的审判思维出现偏差。本案中,由于甲公司与马某之间确实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乙公司抓住这一情况深挖甲公司与马某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确实干扰了法院的审判思维,以至于二审两次开庭。
本案中,我们仍然坚持本案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坚持严密抗辩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导致B公司数次试图将法院引入其他法律关系的尝试均告失败。
第三,律师处理如此复杂的商事案件,要具备多角度、跨领域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但本案最终的胜利是结合了刑法、行政法、商法的专业知识和协调运用上述领域知识的能力。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或任何一个方面的错误进展,都会使本案的最终走向与生效判决有所不同。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转换视角,从不同角度进行切换,围绕胜诉目标不断克服困难,在找到胜诉目标时迅速补充完善需要补充的条件。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细致的分析能力去挖掘和发现补充的必要条件;更重要的是,它需要我们有快速的反应和执行能力,才能真正完成补充条件。
第四,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何从一开始就通过专业的指导和分析,把案子变成人情,打赢官司,这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本案中,以A公司公章是否常规使用为例,该公司使用的是备案外的假公章还是不法分子冒用的印章?往往就是在法官的一念之间,当法官的证据形成的时候,所有的案件证据都会以一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来解读。
乙公司在二审中出示所谓“习惯性使用”的证据时,我们在分析全案证据后指出,无论伪造的公章使用多少次,都是犯罪分子冒用的行为。说服法庭的过程异常艰难,因为A公司和马某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如何在法庭上把问题解释清楚而不引起新的怀疑是考验律师技巧的时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这也是对我们多年执业经验和在案件中辛勤工作的肯定。
第五,诚信诉讼的重要性。诚信诉讼在很多人看来是一句口号,但在这起案件中,我深刻体会到诚信诉讼对法官最有说服力。乙公司在二审中委托了新的代理人,导致二审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
例如,在一审中,乙公司明确表示其正在履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工业品销售合同..一审败诉后,乙公司主张其同时履行了与甲公司签订的工业品销售合同和与分公司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两份合同,以增加二审改判的概率。对于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款项,一审中未提及,二审中却提及其收到了甲公司的款项,以此引导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已实际履行。
虽然这一系列行为使得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更加困难,但我们从有利于A公司的角度进行了回应,指出B公司之所以有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是因为其知道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马某,而不是A公司,因此不清楚其在一审和二审中履行了哪份合同。
关于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款项,我们在向A公司了解情况后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并指出该款项并不意味着本案的款项。当然,这涉及到A公司与马某之间的业务关系,但我们没有回避,如实向法院说明并积极提交证据,彻底打消了法院对此问题的疑虑。
相比之下,A公司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大度的行为使法院认为A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责任。
因此,真正体现律师价值的应该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并提交法院参考以指导诉讼过程,而不是一味地以回避、隐瞒或狡辩的方式回应质疑,这样只会适得其反。
回过头来看看这个案例中的代理过程,虽然很困难,但却很有收获。每一个复杂案件的代理都会极大地考验和提高我们的专业水平,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我们的三观。能够遇到这样的案件并最终胜诉,也是一个律师需要深感感激的事情。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首先感谢客户对我的高度信任和支持。其次,我得到了许多商法、行政法和刑法领域专家的指导和团队伙伴的支持。当我一度被案件困扰时,你给了我方向指引和坚定的力量。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