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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22:15:21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私章、发票专用章、部门印章以及党务、工会印章等。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公司印章的归口管理工作,印章的申请、刻制、启用、保管和缴销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第四条公司印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刻制公司印章。所有刻制印章的部门必须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格统一刻制。
(一)刻章审批程序:
1.公司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党务和工会印章的刻制由办公室申请,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临时机构的印章或其他确因工作需要的印章,由公司书面或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刻制。
3.公司业务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刻制。
(二)印章刻制完成后,办公室填写《印章管理登记簿》并留样存档。
⑶密封的激活:
1.公司级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发,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中公司的行文精神签发。
2.经总经理批准,公司其他特种印章由办公室启用。
第五条公司应指定专人保管各类印章,并配备专用设备存放和保管,不得有无人监管的印章。
(1)公司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其他公司级印章由办公室保管。
(2)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具体保管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
(3)业务专用章和部门印章由部门专门负责人保管,具体保管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
(4)托管人调动、辞职、休假等情况。,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得使用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印章。严禁在各类空白纸张和各类资料(包括介绍信、意向书、合同等)上加盖印章。)未经考证的。
第7条各类印章的使用:
(一)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印章和私章的使用及其审批程序如下:
1.以公司名义下发的公文,必须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签字、办公室在稿纸上盖章。
2.各部门向上级提交的各种表格、花名册,员工填写的各种表格等。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批准,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经办人盖章。
3.各部门与成员单位及同行之间的信函及其他材料的盖章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经办人盖章。
4.公司员工出差和联系工作需要出具固定的行政介绍信,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总经理签字。本介绍信仅作为证明持证人身份和联系工作内容的介绍,不作其他证明。
5.各种录用函、劳动合同、商务协议等。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由办公室盖章。
(二)使用专用印章的审批程序如下:
1.商业合同、经济合同、协议等。公司和部门签署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法律意见和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行政印章。
2.各种财务报表、文件等。公司财务总监必须统一使用财务部财务专用章,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第八条使用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及各类印章时,每次必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外出使用)申请表》,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后加盖印章。
如需打印的材料有总经理签字,或总经理批准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批准文件等。,需将审批文件复印后交印章管理人员备查,无需再次填写《印章使用(出用)申请表》。如有紧急情况,经理应先通过电话或短信征得总经理同意,并记录在《印章使用(外出使用)申请表》中,方可打印。事后需要经理找总经理签字。
第九条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取出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时,印章使用部门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带出)申请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带出。
第十条公司印章如不慎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内部发布印章遗失或被盗公告,必要时登报声明。必要时,办公室应向批准签发印章的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部门印章的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印章应在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簿的登记、归档和保管工作。未按审批权限、未提交完整资料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印章废止或销毁时,由印章管理部门填写《印章注销/销毁申请表》,按刻章申请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保存或销毁。办公室在公司内部发出注销或销毁印章的通知。
第十四条封条的销毁
机构名称变更、机构被撤销或者旧印章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需要刻制新印章的,旧印章每年销毁一次,销毁时应当有两人监督,同时保存销毁记录。
(a)公司级印章的销毁由办公室收回并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各部门和临时机构印章的销毁,由各单位交办公室处理。
(三)公司其他特种印章的销毁,由印章管理部门收回并移交办公室处理。
(四)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销毁,印章管理部门应登记留印,由管理人签字备查。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印章、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擅自将印章取出使用或在空白信纸、合同范本和介绍信上盖章的,将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辞退、开除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除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给予罚款、扣发效益工资或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