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制作

2026-04-17 11:22:11
在民商事活动中,公司授权的人与相对人签订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是双方建立合法有效合同关系的常见形式。但是,如果“人章不符”,合同对公章显示的主体公司是否仍然有效,公司是否仍然承担民事责任? 本期,小安将帮助您分析“真人邮票”、“假邮票”、“假邮票”等“坏事”。 A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自有房屋出售给B公司,B公司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甲公司延迟交房并协助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公司辩称合同上的甲公司公章是甲公司私自刻制的,甲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并不知情,认为合同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A公司申请公章鉴定后,合同上加盖的A公司公章与其备案公章不一致。 1复习要点 1.A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可以代表A公司吗? 2、甲用假公章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是否善意,即是否事先知道甲持有的公章是假的。 2解释和分裂 本案中,根据相关规定,A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A公司,而不是个人。 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发现甲加盖的甲公司公章与双方交易中使用的公章不一致,即乙公司事先不知道甲持有的公章是假的,与对方善意取得。此时,即使合同上加盖的A公司公章是假的,A用假公章签订的合同对A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应承担责任。 如果B公司在明知A持有假公章的情况下与A公司签订合同,且该合同并非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合同对A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b和A公司没关系,捡个A公司的公章也是巧合..某日,加盖公章的乙与乙公司签订装修改造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乙公司施工。B公司按合同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但因A公司迟迟不支付装修费,B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B不是其公司的员工,与A公司没有关联,辩称该合同对A公司没有法律效力,A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2个复习点 1.确定B是否有代理权。乙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拒绝追认乙代表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乙无权代理。 2.如果B没有代理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公司有代理权,且乙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那么乙公司代表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 2解释和分裂 本案的关键是考察B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中包括: 客观上:是否存在让B公司相信B有代理权的明显行为?比如,B长期代表A公司与B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参与合同谈判、订立、履行的全过程,持有A公司公章,在A公司签订合同等。 主观上:B公司是否善意,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比如,B公司是否考察过B的身份、职位以及与A公司的关系;是否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相关资金的支付方式等。 如果B持有A公司的公章,则不能想当然地认为B有权代表A公司,应综合考察B是否符合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客观要件。 d伪造A园艺公司印章,冒充A公司销售经理,与B绿化建设公司签订植物买卖合同,在收到B公司6万元预付款后逃跑,最终导致犯罪。 1复习要点 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合同签订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等。 如果行为人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2解释和分裂 d是为了获得B公司的合同预付款,并使用A公司的伪造印章与B公司签订植物销售合同..d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D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到B公司预付款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D伪造A公司的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d .通过伪造A公司印章签订合同,达到骗取B公司财物的目的。伪造公司印章是合同欺诈的一种手段。两罪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牵连犯,应以重罪论处。 技巧 尽管所有业务经理都意识到印章管理在防控业务风险中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与印章有关的纠纷及其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仍然存在。以下是关于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的一些建议: 一个 加强印章管理,尽可能保持印章的唯一性。 公司应加强对所有能代表公司的印章的管理,不得在外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招标文件、安全记录、施工许可、工商登记记录和其他文件)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印章。否则可能会给别人可乘之机,别人可能会通过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2 如果发现假印章,请及时报案。 公司发现假印章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可能会发现存在疏忽,继续使用假印章,这将增加风险。公司在发现假印章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避免因其不作为而导致的过错责任。 三 印章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挂失。 公司印章遗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刻制和使用,并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如果公司长时间未发现印章被盗,则可视为公司对公章管理不规范。当公司发现印章被盗或丢失时,应及时保护现场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自行记录印章被盗的过程。最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伙伴并在报纸上刊登,说明印章丢失并声明作废。 四 仔细盖章空白合同和委托书。 在空白合同、介绍信、委托书等上盖章。容易被他人恶意填写或丢失后被他人使用,往往使公司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和损失。我们应尽量避免出具空白合同、介绍信和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委托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的,应统一编号登记备查。对于未使用的、已使用的和填写错误的空白文件,用户应将其返还给公司统一归档或销毁。 五 请不要将印章交给来电者使用。 在挂靠的情况下,公司本身承担巨大风险,然后印章直接交给挂靠人使用,会放大风险,可能被挂靠人不当使用甚至恶意使用。比如项目部不是买方,但施工企业承担材料设备采购责任,或者项目部不是承租方,但承担承租方责任。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建筑企业都不应将印章交给关联人使用。 六 规范公司内部印章管理 在刻制中,我们严格遵守《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的刻章程序和备案程序。在保管方面,应设立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和地点。印章保管人应签署保管责任书,严禁将印章交给单位以外的人或擅自带离公司。在使用方面,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要求保管人本人盖章。使用印章前,保管人应检查印章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了审批手续,否则有权拒绝或要求其重新用印。就记录而言,每次使用印章时, 印章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专用登记簿》中记录使用的物品、使用印章的时间、发送单位等信息,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印章前应核对对方的登记情况。在使用范围方面,应明确规定印章的使用范围。凡以建筑业企业名义签发文件、出具介绍信和提交报表的,均应加盖建筑业企业公章。所有合同使用情况均为合同专用章,所有财务会计业务情况均为财务专用章。职能部门的印章仅限于部门内部使用。规范印章使用范围,避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印章管理混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