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自动生成免费

2024-08-23 22:15:37
来源:天津司法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民商法实践中,通常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公章的效力往往关系到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以及案件中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此时,如果合同上实际加盖的公章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合同是否有效? 相关案例 案例一:薛与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19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节选: 一审法院认定,康星公司制作的涉案保函上加盖的康星公司公章与康星公司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经鉴定与康星公司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交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一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还认定,康星公司在对外出具的《借款担保合同》中使用了与该公司公章不一致的公章。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康星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唯一一枚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康星公司关于涉案保函上加盖的公司公章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 案涉保函虽非康星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刚签字,但加盖了刘刚的个人印章,刘刚本人对该印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审期间,陈兴旺关于其私刻康星公司公章和刘刚印章的陈述与本案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康星主张在诉讼阶段开具保函不合理,缺乏依据,不能证明本案保函不真实。因此,康星公司关于案涉保函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二: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虹影、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虹影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沈敏字第253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节选: 本案中,虽然担保函上加盖的“青海创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经青海创新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与其在西宁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但青海创新公司确认其使用了多个公司印章,洪英难以有效识别担保函上加盖的“青海创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是否为青海创新公司使用或正在使用的印章或在公安局登记的印章。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两份《保证函》并无不妥 对青海创新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青海创新公司应向虹影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研究: 公章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在商业实践中,由于某些因素,一些企业可能会有多个印章,一些员工出于非法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对于上述不同类型,边肖认为具体认定应结合案件当事人的证据和案件审理的事实,不能一概而论。 回溯前述案例,在使用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等文件效力的案件中,当当事人充分证明公司对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时,最高院的判决相对统一, 且均认为公司不应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只要公司知晓外部公章的存在和使用且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利益受损,并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承认其效力,则加盖公章的合同对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对于相同的公章, 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选择有效或无效,只要其有效性得到了认可,无论公章与备案公章是否一致或伪造,在另一笔交易中都应有效。总之,裁判需要查明案件事实,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决。 因此,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拟定的公章必须是唯一的,并应加强对财务印章和合同印章等特殊印章的管理,以防止在国外同时签署的文件上使用多个不同的印章,否则可能会为他人通过伪造公司印章随意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留下机会。在“王天雄诉重庆周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55号】一案中,虽然刑事判决认定合同公章系伪造,但最高院认为重庆周群公司明知该假公章的存在和使用,因其明知该公章存在并被使用,且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方利益受损。因此, 如果公司公章不具有唯一性,即使经鉴定证明所使用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甚至是伪造的,仍难以否认加盖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因为为了防止类似的法律风险,公司应该确保所使用的公章是唯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