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1个公章罪立案标准
2024-08-23 22:18:02
来源:法兰西帝国作者:唐庆林、李殊、李媛媛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挂靠人伪造挂靠人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如果被挂靠人伪造被挂靠人的印章,相对人基于对被挂靠关系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该印章的真实性,被挂靠人的行为因而可以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对被挂靠人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1.湛江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承接了内蒙古凤味硅业有限公司阿蒙乌斯泰福利区公寓楼项目后,成立了湛江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斯泰项目部。该项目部建筑工人梁华彤是乌斯泰福利区1号和2号公寓楼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并已获得相应的项目授权。
2.梁华通还以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的名义建设了600MW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并以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白增江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上有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的印章和600MW项目部的印章。后来证实,合同是由梁华通盖章的。
3.2012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白增江将湛江一建诉至献县法院,献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白增江与湛江一建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湛江一建向白增江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湛江简一不服提起上诉。沧州中院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湛江简一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河北高院驳回湛江简一的再审申请。
4.2013年4月27日,白增江再次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赔偿租金损失、返还租赁物或支付价款、承担租赁物损坏赔偿及租赁物维修费、支付违约金。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在一审中申请对本案合同上加盖的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作为对比样品的样品。
5.沧州中院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白增江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湛江简一不服,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改判湛江一建赔偿白增江对租赁房屋的维修及瑕疵。
6.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仍不服该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仍然裁定驳回他的重审申请。
裁判得分
本案中,由于梁华通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在使用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的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时,足以使交易对方有合理的信任相信该印章是真实的。因此,最高院最终认定:“梁华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简一承担。”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主张合同系梁华私刻,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效,最高法院不予支持。湛江简一败诉了。
实践经验总结
永远不要忘记过去,做未来的老师。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损失,提出以下建议:
1.锚固在许多领域都很常见,如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允许他人链接不是简单的收取管理费的“小生意”,而是可能隐藏巨大商业风险的“爆款”。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关联关系的存在可以使交易对方对关联方产生合理的信任,认为其有权代表关联方签署合同。即关联方的行为可以构成对关联方的表见代理,关联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关联方,关联方不得以关联方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允许别人打电话。
2.关联方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关联方具有约束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交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关联方没有相关授权;(2)合同本身不存在效力瑕疵,即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原因。
3.在同意被他人挂靠时,禁止授权被挂靠方代他人签订合同、作出承诺和结算。如果确实需要授权,只能是对关联方某项交易的特别授权,而绝不能是涵盖多项甚至全部交易的一般授权。
4.严禁关联方以关联方的名义从事对外商务谈判、承接业务或签订合同,并在关联协议中就上述事项约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或终止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没有授权委托书、超越授权委托书或者终止授权委托书的,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下是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的判决书中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根据查明的事实,梁华通与湛江简一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关联关系。在此期间,梁华通以湛江简一的名义承接了Ustai项目,湛江简一为此向梁华通出具了委托书。此外,梁华通还以湛江一建项目的名义建设了一个600mw的项目。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主张梁华通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承担600mw项目,梁华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实施了该项目。然而,当梁华通于2012年退出600mw项目时,湛江第一建筑公司授权他人接管该项目。这证明即使梁华通以湛江第一建筑公司的名义建设600兆瓦项目是未经授权的, 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事后予以追认,实际行使该项目的经营权。因此,梁华通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仍为600mw项目形成关联关系。涉案租赁合同系献县新兴建材租赁站梁华通、白增江于2010年11月16日以湛江一建名义签订的600mw工程建设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湛江简一诉称,租赁合同中湛江简一和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为梁华通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合同应无效。但由于梁华通与湛江第一建筑公司的隶属关系, 白增江有理由相信该印鉴是真实的,梁华通是由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授权的。因此,梁华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承担。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法律依据,我院不支持。梁华通的讯问笔录不是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梁华通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本案的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案例来源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3402号】
延伸阅读
以下两个案例都指向一个基本结论:关联方应当“关照”公司使用公司非备案公章签订的合同。
案例一:审理张家口景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426号】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上述合同签订后,景泰公司已将案涉钢坯实际交付至上述施工现场,并由张晞临雇佣的人员签字, 但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应依法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张晞临与兴隆公司签订并履行三份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兴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 兴隆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称,涉案合同的印章与其持有的印章不一致,但其提交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并非备案印章。考虑到张晞临与兴隆公司北京工程部之间存在协议,原审判决是根据企业实际存在两枚以上印章的经验规则作出的,并无不当。"
案例二:郭家学与江苏国祥建筑工程总公司、赵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347号】法院认为:“国祥机械化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公司印章曾赠予赵品使用,上述证据事实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印证,足以证实赵品与国祥总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国祥公司虽提供了2015年4月23日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赵品涉嫌伪造印章案告知书》复印件,赵品予以认可,但赵品仍于2015年7月9日参加了本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因此, 不接受国祥公司关于赵品伪造印章冒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上诉理由。国祥总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赵品所欠合肥段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