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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1:22:11
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尹某红与贵州众诚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方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用协商梳理纠纷等方法和程序,成功确认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当庭达成的和解协议。 本案纠纷始于一枚印章,即中诚易佳公司在《借款担保协议》上加盖的印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范所加盖。本案中,印章是否能代表中诚亿家公司的意志成为本案的焦点。 2014年4月1日,尹某红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贵州伊一公司、贵州众诚易佳公司、担保人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曹西安德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协议第四条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4年4月2日、4月11日、4月13日、4月15日,尹某红及其委托的案外人尹国、张小某向伊一公司指定账户汇款共计520万元。2014年4月23日,伊一公司向尹某红出具了一张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条,称收到尹某红520万元,收条原因为借款。 因伊一公司、中城亿家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尹某红将伊一公司、中城亿家公司、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德泰房地产公司及担保人东阳三建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根据中诚亿家公司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印章司法鉴定。经查明,鉴定案所涉《借款担保协议》上贵州众诚亿家公司的印章未加盖同一印章。 2016年11月14日,中诚亿家公司原执行董事范发布《情况说明》,内容为:“我曾担任贵州中诚亿家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公章并在《借款担保协议》上加盖公章。公章是公司成立时间制,未在相关部门备案,但公开使用。 2014年5月31日,我通过我的账户向尹某红转账258,266元,该笔款项是我代表贵州众诚益佳公司支付给尹某红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伊一公司、中城壹佳公司向尹某红返还借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应经济损失,德泰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对伊一公司、中城壹佳公司未偿还部分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东阳三建公司对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诚易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诚易佳公司不承担责任,其他主体的还款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不变。尹某红、东阳三建公司、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不服该决定,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经审查,裁定将该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原判。提审结束后,开庭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法官引导当事人自行总结案件争议,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正确行使程序性和实体性处分权利。 在法官的指导下,当事人将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分门别类,很快找到了案件的核心问题——从证据层面看,该印章是否在代表中诚易佳公司的其他文本中使用;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尹某红在签订协议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范某可以代表中城亿家公司签订协议? 在此前提下,各方同意搁置与这两个问题无关的其他争议。它还将放弃明显站不住脚的主张,从而使审判更加集中和有针对性。 通过梳理争议,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测差距也明显缩小,这为双方和解创造了积极条件。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中,尹某红与众诚易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众诚亿家公司同意在30日内支付尹某红300万元,尹某红也同意在收到款项后放弃追究合同各方责任的权利。 债权人与主要债务人之一达成调解后,法院继续审理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经过一个半小时紧张有序的庭审,第五巡回法庭当庭查明事实,依法确认中诚易佳公司与尹某红达成的和解协议。东阳三建等当事人也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案件将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部分将依法判决。 据本案审判长冯文生介绍,本案成功运用了协商整理办案的方法。在这种新颖的审判模式中,律师改变了自己的角色,不是作为法官的“对手”,而是通过“对抗”对方来胜诉,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成为法官的“帮手”。通过将纠纷整理权交给当事人,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回归“法律人”的初心。在庭前会议中,一个又一个法律问题得到了各方代理人的认可。 图为庭审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向NPC代表介绍庭审情况。 图为NPC部分代表在视察第五巡回法庭时合影。 来自全国各地的31名NPC代表和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政协、法制日报、人民法院、团结日报、中国审判杂志等媒体记者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第五巡回法庭推出的通过庭前会议梳理纠纷解决双方争议的审判方式,是推进审判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不断积极探索和完善公正司法的现代法律制度,有力提升了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