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罪
2024-11-18 11:22:11
本周处理了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商与当事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当事人三套房。其中一方发现房子之前已经卖给了外人,正在被法院查封拍卖。当事人随后质疑房地产开发商处理此事,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他们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字人无权代理、公章被私刻为由,直接表示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无奈诉至法院。
关于这个案件,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合同加盖假章是否无效?
不,有两种情况。
一、承包人有代理权。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后无代理权、印章为假、印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院确定的判决精神是,合同效力的关键不在于审查合同加盖的是真章还是假章,而在于审查承办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如果承包商有法定代理权限, 公章真假不影响承包商所代表的公司按约定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承包人没有代理权。
如果承包人没有代理权,合同一定无效吗?不,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上。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强制委托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要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这个演员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而签订的合同、超越代理而签订的合同以及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无过错的,即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
3.有权看。有四种外部现象:
首先,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委托人的授权是未知的,这导致相对人错误地认为代理人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并与其订立合同。
二是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且未告知相对人代理权已终止。
第三,被代理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示了授权,但实际上并未被授予,相对人认为被代理人已经授权并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授权。
第四,代理人持有能够证明其代理权的文件或者印章,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三、关于“真假公章”的举证责任分配
同样,根据《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假公章的认定通常是以合同上加盖的某枚公章是假公章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理由。此时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等方式提供证据。公司举证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证明被盖章人享有代理权或者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被盖章人享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事实,从而根据相关确认主张合同对公司有效。此时,公司只能通过证明交易对手具有恶意来否定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