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店愿意帮忙盖章吗毕业生

2024-12-06 11:22:11
作者|陈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民法参考《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第39-60页 作者论文节选:公章抗辩的类型与处理 备案公章很容易识别。当公章确认抗辩时,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备案公章与涉案公章得出二者是否相同的结论。但常见的情况是,名义人举公章确认抗辩时,往往是针对非备案公章。这是因为,如果名义人使用公章备案,只要他通过鉴定,他的抗辩就不会成立。使用公章立案后,名义人提出公章确认抗辩,除恶意拖延诉讼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使用非备案公章,然后名义人举起公章确认抗辩以否定合同效力, 会给对方和审判庭造成相当大的混乱和麻烦。这是因为:第一,行为人使用非备案公章时 关于未注册公章真伪的举证责任,有观点认为“对于伪造的公章,第三方只能按照普通人的标准来鉴定公章的真伪,其举证责任在企业(正名者)”。伪造公章属于非备案公章的一种。这种观点将非备案公章是否属于真实公章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名义人,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是因为,在提出公章确认抗辩时,第一,名义人已经证明涉案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公章是假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况下, 相对人仍主张非备案公章是真实的,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名义人提出了公章确认的抗辩,这意味着他不知道未备案公章的存在或与自己无关,因此要求他为未知或无关的情况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三是否定非备案公章真实的事实,应由主张肯定事实的一方证明,即非备案公章真实,这符合通常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公章是行为人伪造的情况下,名义上的人不应该为他没有参与和不知道的事情作证。至于“企业(指名义人)比第三人(指相对人)承担更多义务”的观点, 而且更容易管理印章。基于此,由企业证明第三方是否知道公章的用途或真伪更为合适。这其实就是不区分偷公章和伪造公章。被盗公章是名义人的真公章,当然名义人有公章管理责任;伪造的公章是他人的公章,名义人对其没有管理责任。名义人主张非备案公章是假公章,属于确认公章是否伪造的情形,不包括盗用公章的情形。因此,以名义人负有管理责任为由,让名义人承担公章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既不真实,也不符合逻辑。当然, 当相对人不能证明公章的真实性时,他并没有完全失去法律救济的机会。他可以通过在假公章的对抗中证明和确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追求胜诉的机会。 案例一:甲工程公司承包了乙公司的建筑工程后,双方订立了补充协议,双方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但补充协议中甲公司的公章缺少“工程”二字。B公司向A公司付款时,收据上盖有缺少“项目”字样的A公司公章。后来,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A公司不认可B公司支付的款项,认为收据上的A公司公章是伪造的。乙公司指出,案涉补充协议使用的公章与收据一致。A公司认可《补充协议》的有效性,但声称该协议仅由其代理人签署,且未加盖案涉公章。 并认为不能以补充协议的效力证明收据上公章的效力。 法院认为,A公司认可《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并据此主张权利,但否认其公章是真的,代理人还声称自己不知道如何加盖印章,这有违常理。由于甲公司多次频繁使用公章,乙公司没有严格的检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公章代表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公章来确认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则可以适当确定抗辩是否成立。首先,A公司证明收据上的公章不是备案公章,现阶段证明完成。其次,乙公司证明收据上的公章是甲公司的真实公章, 并认为《补充协议》也有案涉公章并由甲公司代理人签字,证明甲公司多次使用案涉公章,乙公司的举证也在此阶段完成。甲公司欲推翻乙公司的证明,但仅表示不知如何在补充协议中加盖案涉公章,不充分;然而,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违反直觉,不合理。事实上,由于补充协议至少一式两份,A公司应该有合同文本。如果A公司出示的补充协议中没有涉案公章,则可以证明该公章不是公司代理人加盖的,进而可以否定收据上公章的真实性。但是,如果A公司不能证明这一点, B公司的证明确实无法反驳,A公司提出的公章证实抗辩不成立。 针对未登记公章提出公章确认抗辩时,公章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对人根据非备案公章的实际用途及其与名义人的实际接触,证明非备案公章属于名义人。法官还应根据相对人的证据,通过对相关事实的分析,判断非备案公章的性质和权属。如果相对人不能证明非备案公章是按照名义人的意思刻制或使用的,公章确认抗辩;如果能证明非备案公章是根据名义人的意思表示刻制或使用的,则公章确认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确认涉案公章属于真实公章从而否定公章确认抗辩,是最有力的事实依据。名义人使用非备案公章,是指名义人以自己的意志认可使用公章的法律后果。名义人自用的情况包括: (1)公司的权力机关或执行机关使用,例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在其决议上使用非备案公章,或决定使用非备案公章。 (2)法定代表人使用,如果公司董事长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使用非备案公章。 (3)内部员工按职权使用公章。例如,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以公司名义为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使用非备案公章,并且该使用为公司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所知。如果能够证明上述情形中使用过非备案公章,则可以认定该公章为名义人的真实公章,其公章确认抗辩不成立。对于不能体现名义人意思的非备案公章的使用,如果公司工作人员擅自使用私章,则不能认定为真正的公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名义上的人完全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而是将他的责任基础纳入伪造公章效力的抗辩范畴。 名义人授权他人使用非备案公章的事实也构成否认公章确认抗辩的事实基础。授权他人使用非备案公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名义人授权代理人使用自己刻制的非备案公章,二是名义人认可他人私刻的非备案公章具有自己公章的效力。如能证明名义人授权或确认他人使用非备案公章,则可认为该公章系名义人的真实公章,公章确认抗辩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