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公章的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2025-06-22 11:22:11
本报江苏王忠宏10月14日讯(通讯员王国锋记者强惠娟)对于珠宝首饰来说,鉴定证书往往被视为产品价值的体现,相关资质证书配合完备的交付手续是商家履行对等支付义务的应有之义。今年7月,消费者邱先生发现自己在商场高价购买的钻戒证书上没有钢印。发生了什么事?近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2020年7月,邱先生在南京某商场品牌珠宝专柜订购了一枚价值18593元的钻戒。证书被召回是因为检测机构发现相关证书有误(地址打印问题)。消费者发现证书上没有钢印后,认为证书是产品价值的体现,没有钢印说明产品是假货,因此要求专柜承担欺诈等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邱先生向江苏省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省消保委与商场和专柜取得了联系。品牌方表示,证书只是轻轻一盖,无法区分,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省消保委联系检测机构后,确认钢印问题属于人为失误,召回后可补办证书。   经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方认为没有钢印,另一方认为钢印只是浅印。但省消保委认为商品的价值在于商品本身,检定证书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出具证明否定商品价值没有依据,欺诈认定证据不足;但无论如何,证书印章有问题是三方都确认的事实。经营者应承担提供缺陷商品的相应责任。经调解,专柜同意赔偿消费者一条价值2480元的项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消费者满意。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就包含了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成立了珠宝买卖合同,商家交付手续齐全的相关资质证明是履行对等给付义务的应有之义。但商家交付的证书存在问题且存在性能缺陷,商家应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召回并发送正确证书的措施予以弥补。此外,从普通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出发,省消保委坚持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善服务, 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补偿,并确保投诉得到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正确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