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和合同章区别图片

2025-10-20 11:22:11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万翔公司是否应对翁演金以其名义所作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二是未经股东会决议,如何认定万翔公司对翁演金涉案债务的担保效力;第三,一审法院是否依法向万翔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第四,二审法院未中止诉讼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1)关于公司是否应对翁以其名义所作的担保承担责任的问题。经查明,翁在欠条、协议书、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盖章时为公司董事长,而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翁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万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判断翁演金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 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表见代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代理人表明其表见代理;第二,相对人认为其具有代理权,善意无过错。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公司有董事长时,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常见的。而且,董事长虽然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他显然享有比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更大的权力。因此,其外部行为能够引起交易对方的合理信任。与此同时, 翁演金也是万翔公司的股东,其在签署涉案担保合同时加盖了万翔公司的公章。虽然刑事判决书已认定该公章系翁演金私刻,但结合翁演金在万翔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股东身份的显现,足以使交易对方游彬琼产生合理的信任,并使其有义务实质审查该公章的真实性。对交易相对人的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我们认为翁演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演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万翔公司主张翁演金不是万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有私刻公章的行为, 故他不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能成立。至于翁提交的证据,如起诉书编号武平县人民检察院〔2016〕49号及武平县人民法院(2016)民0824号刑事判决书,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二)未经股东会决议,如何认定公司对翁债务的担保效力?我们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具有强制性,违反该规定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少,管理层和股东没有实质性的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问题仍有一定的影响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封闭型公司不涉及众多股东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等公共利益问题。违反上述规定不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因此, 未经股东会决议,万翔公司为翁演金涉案债务提供的担保应视为有效。万翔的主张不能成立。 (3)一审法院是否依法向万翔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二审认定,一审法院按照万翔的注册地址向其送达了法院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并签收。目前,万翔公司主张因未收到诉讼文书而未能参加一审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4)二审法院未中止诉讼程序是否违反程序。万翔公司还主张,翁演金伪造公章的行为在二审审理时已处于调查阶段,二审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诉讼,但二审法院并未停止该错误。这一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如万翔公司所主张的,翁在二审庭审时伪造公章的行为尚在调查阶段,不符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翁伪造公章的行为对本案的实质性处理结果没有影响。 所以二审法院不中止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