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制作电子公章
2025-11-04 11:22:11
诚信的社会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司法实践中伪造和私刻假公章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假公章能代表公司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吗?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其从丙公司取得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银行。C公司先后向B银行出具了加盖C公司公章和总经理私章的《应收账款确认书》和《保函》,确认了应收账款及其与A公司交易的真实性,并保证承担因交易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丙公司承担给付责任。C公司辩称其对A公司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应收账款确认书》和《保函》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应收账款确认书》和《保函》上的公章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B银行业务经理在场的情况下加盖,C公司在与d公司签订合同时多次使用该公章。
论假公章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无论其加盖的是公司公章还是假公章。退一步说,法定代表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某个公章是不是假公章。法定代表人弃用真公章而不使用并故意选择加盖假公章是不诚信的行为。如果仅仅因为加盖了假公章而不承认合同的效力,这无异于使不诚实的一方受益,对善意相对人不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假公章无效论
合同上盖章的意义在于,意思表示是由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所显示的主体所作的书面表示。假公章是指该意思表示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加盖印章的人作为一种义务,即代表或代表公司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是,印章有真假两种,人也有对错之分。不能仅凭盖了公章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的人有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如果在合同上盖章的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使他没有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用假印章盖章,只要他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或者他能证明假印章是自己盖的或同意他人盖的,仍应视为公司行为,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如果盖章的人没有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即使加盖了真正的公章,合同仍可能因其无权代表或代表而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从这一规定来看,盖章和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对书面意思表示的确认。就自然人而言,签字盖章都是自己做的,具有同等效力,一般不会有争议。但是,公司是一个组织,它需要特定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
自然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说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公司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自然人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由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但是,没有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人加盖的公章,即使是真正的公章,也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预期效果。
加盖印花主题
由于公章问题的本质是代表或代理问题,我们还应该从加盖公章的人的角度来审查假公章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要以公司名义行事,原则上就要承担后果。因此,即使加盖了假公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签字,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值得讨论的是代理人。代理包括工作代理和个人代理。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们确实以公司名义作为代理人签订合同,即使他们加盖了假公章,公司也应承担不利后果。
公章归档
司法实践中,公司通常以涉案公章之一为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理由往往是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公司使用已经备案的公章,即使公章实际上已经废弃,只要相对人信任公章仍在使用,法律就会保护这种信任。但是,在任何交易中要求交易相对人检查公章的真实性是不符合交易便利原则的。因此,相对人不应有义务检查某枚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因此,当公司使用公章以外的公章进行备案时,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未尽到审核义务为由认定公司公章为假公章,除非公司能够证明该公章确实为伪造、废弃的公章。当然, 相对人还可以证明备案公章以外的公司使用的公章在以前的交易或其他交易中使用过,并证明该公章为公司公章。
假公章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解决。通常情况下,是公章显示合同上加盖的某个公章是假冒公司的公司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此时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等方式提供证据。公司举证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证明被盖章人具有代表权(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权(职业介绍所或个人代理权)的事实或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被盖章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事实,以根据相关规则主张合同对公司有效。此时此刻, 公司只能通过证明交易对手是恶意交易对手来否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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