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附近
2026-03-19 11:22:11
1.裁判的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申请或授权。显然,当事人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2.再审决定
再审申请人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以下简称横山煤矿)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太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宜良县八甲尤政煤矿(以下简称尤政煤矿)、夏耀洲、宣威箬塘秦家地煤矿、镇雄高燕煤矿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终字第368号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衡山煤矿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一
第一,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横山煤矿从未以任何形式与太阳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等文件。横山煤矿从未给过夏耀洲公章。夏耀洲与横山煤矿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不能代表横山煤矿签订合同。担保合同由夏耀洲一人签署,横山煤矿的“印章”系虚假伪造。横山煤矿在一审、二审中多次说明这一事实,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夏耀洲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明确表示,盖有“宣威市乐峰乡横山煤矿”字样的印章系夏耀洲本人私刻,横山煤矿投资人朱增明、 从未被告知夏耀洲的个人行为与横山煤矿无关,但二审法院只用了夏耀洲。受横山煤矿委托,昆明金康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中盖有“宣威市乐峰乡横山煤矿”字样的印章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明确表示担保合同上盖有横山煤矿的印章与真实公章不一致,系夏耀洲本人伪造。
2
第二,夏耀洲自始至终无权代理横山煤矿,客观上不具有代理权限,也不形成代理外观。日魂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横山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由朱增明投资,其财产归朱增明所有。朱增明是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具有明显的人合性。无论横山煤矿是借款还是担保,朱增明都必须参与并决策。然而,恒山煤矿及其投资者朱增明从未知晓此案。夏耀洲未经合法授权,并非恒山煤矿的投资人、合伙人甚至员工。一审判决认定“夏耀洲与横山煤矿协商收购” 不能作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依据。双方从未正式交接横山煤矿,收购谈判也因夏耀洲而于2012年停止,担保合同签订于2013年12月17日,明显是夏耀洲恶意冒充横山煤矿无代理签订的。此外,太阳魂公司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错,甚至存在主观恶意的可能。恒山煤矿在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为朱增明、夏耀洲,在无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冒充恒山煤矿提供担保,但太阳魂公司未提出异议,仍提供贷款,不符合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主观善意和不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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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横山煤矿和尤政煤矿的情况和事实基本相同,属于同类案件。为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公正司法,法院可以将本案生效判决中对尤政煤矿的判决作为裁判依据,作出相同判决。
孙魂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本案应驳回横山煤矿的再审申请。
一
一是恒山公司申请再审未上诉,法院不应审查其再审申请;
2
二是夏耀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横山煤矿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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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横山煤矿提交的印章鉴定意见不是新证据;
四
第四,衡山煤矿的情况与尤政煤矿不一样。
本案其他各方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为,横山煤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金昆司[2020]文健之诺。昆明金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E2《印章鉴定意见书》由横山煤矿于2019年12月20日形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仅限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授权。本案中,衡山煤矿在一审、二审经法院解释后,并未申请对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而是在二审后委托相关机构对担保合同上的印章进行了鉴定,表明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由与样本印章相同的印章形成。然而,“专家意见”的证明力 单方委托形成的显然不等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送检样品也没有经过对方质证。据此,《专家意见》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横山煤矿主张的案件不构成表见代理问题,因横山煤矿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已超过法定再审期限,该理由我院不予审查。
对于横山煤矿主张的案件,应以生效判决中尤政煤矿的判决内容作为裁判参考,同案一并判决。该理由不属于法定再审理由,而原审判决尤政煤矿不承担担保责任,是因为尤政煤矿在二审中申请对盖有“宜良县八柱正友煤矿”字样的印章进行真伪鉴定,发现该印章与工商登记档案中尤政煤矿的印章不一致。如前所述,衡山煤矿在二审中未申请对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进行真实性鉴定,本案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综上,恒山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的再审申请。
3.法律分析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定义其实是明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或者理由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本条中,单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材料称为“意见书”,而非“鉴定意见书”;另外,在这个前提下,对方仍然可以申请“鉴定”,也就是说前述的“意见”不是“鉴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了单方委托鉴定不是鉴定意见的观点。纵观八种法定证据,这种单方面委托的“意见书”只能作为书证使用。司法鉴定一直是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程序,普通人很难理解其本质。如果您在实践中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不妨先咨询专业鉴定机构——恒硕鉴定,看看您可以如何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