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公章是什么样子的
2026-04-03 11:22:11
第六章每日制度
第一节研究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理论武装,加强公安民警的政治经历、思想训练、实践训练和专业训练,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一条学习内容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履职情况科学安排,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公安业务、科技知识、警务技能等。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突出政治理论学习,把最高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作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全警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同心同德、一往无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制定学习计划,统筹安排时间和形式,将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检查学习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需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第二节会议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和标准。
第七十五条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安排本级公安机关重点工作任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公安民警代表会议,及时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公安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七十六条基层队等一线作战单位应当建立例会制度,及时梳理情况、总结点评、安排工作。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超标准用餐、住宿,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聚餐、游览景区等活动。
第三节请示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警令严明。
请示汇报工作要坚持政治方向,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政治要求落实到请示汇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职责明确,既要及时请示,又要负责防止矛盾上交;坚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进行请示和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申报。
第七十九条下级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请示报告可以根据事项的类型和紧急程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应及时记录口头报告的事项。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示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
第八十条请示应当逐级提出。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请示。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用抄报。
第八十一条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缓报或者不报: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事件)的;
(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
(三)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
发生重大事故和灾害的;
(五)发生恐怖袭击的;
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
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的发生;
发生重大警情的;
(九)发生公安民警伤亡(因此事)、重大违法、公务用枪案(件)件和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
第四节休假许可和休假终止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地区时,应当事先向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因紧急事务临时请假,应立即按规定报告。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含双职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地区。
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请假的主要内容包括:请假人、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地点、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及其相关情况。请假期间如行程有变,应及时补报。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在异地执行任务需要离开任务地点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任务派遣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请假。
第八十三条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当逐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岗。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及时请假。
第八十四条公安警察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八十五条请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假期。
第八十六条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医院诊断治疗意见,按规定审批后休息。
第八十七条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除特殊情况外,因工作需要罢免的,应当立即恢复工作。
第五节工作交接
第八十八条公安民警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公职的,应当移交所负责的工作和所负责的文件、资料、证件、武器、弹药、装备和数字证书,清退涉密病媒生物,并按照规定实施保密期管理和监督。交接工作将在我离职前完成。
交接前,单位领导应指定一名接收人。交接时双方当面清点,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主持或邀请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交接后,双方应签署交接登记簿(表格)。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干警、部门领导同志和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办理调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和分工调整等事项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十条公安民警因出国出差、学习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开岗位时,应当妥善安排其负责的工作。
第六节印章管理
第九十一条刻制公安机关印章(含电子印章)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在指定机构刻制。
第九十二条新刻制的印章,应当经制发机关取印模并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三条印章(钢印)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严格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公章谋取私利,严禁在空白文件或信件上盖章。
第九十四条印章(印模)应当存放在专用柜台,由专人保管。印章(印模)丢失应立即上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十五条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备案,并在移交发证机关后立即销毁。停止使用印章时,应当移交发证机关处理。
第七节证书管理
第九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工作期间,一般应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发放人民警察证,严禁向非人民警察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丧失配发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八条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节安全管理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要求,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准确确定保密的重点部门和部位以及保密岗位和人员的范围。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试用后使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涉密岗位拟录用(聘用)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对在职涉密人员定期组织审查。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保密承诺要求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离岗期间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民警在制作、传递、复制、使用、保存、销毁涉密信息或者载体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或者载体的保密和安全。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纸质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一百零四条秘密载体,需要归档的,应当按规定归档;不需要备案的涉密病媒生物,在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程序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下列保密规则:
(一)不应说出的秘密;
(2)不要问不该知道的秘密;
(3)不要读不该读的秘密;
(4)不在私人交往或出版作品中涉及秘密;
(5)不在非保密场所阅读或谈论秘密;
(6)不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或传播秘密;
(七)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或者收集秘密;
(八)不擅自带密媒前往公共场所或走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服务和计算机互联网传输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与公安信息网络、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严禁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2)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市话和公安专线传真机或具有传真功能的多功能机,不得配备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不得配备摄像头、麦克风等用于等音视频采集;
(三)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不得配备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涉密部门和部位的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不得配备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设备;
(四)涉密场所使用的互联网计算机严禁通过无线方式连接互联网,严禁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设备,严禁安装移动热点;
(五)禁止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接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接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不得非法连接涉密信息设备和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
(六)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和进出口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应采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认证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密钥交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数字证书交给他人使用;
(八)携带机要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外出,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九)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设备维护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维护人员严禁阅读或复制机密敏感信息。如果确实需要送去维修,应拆除存储部件。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改变用途或者报废时,应当先拆除存储部件,拆除的存储部件按照涉密载体有关规定处理;
(10)已涉密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或传输高于涉密计算机的信息;
(十一)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十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十三)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和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和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
(十四)涉密计算机应当标注存储和处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最高密级、编号、责任人和专用标识,公安信息网络计算机应当标注公安信息网络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标识,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标注互联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标识;
(十五)不得超越权限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十六)公安机关应当保存应用系统访问日志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或者篡改审核日志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和保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密权限和程序保守秘密,并完整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示”和“一案一审”的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和审批程序,严格网站信息发布和登记,定期组织网站安全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利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官方账号等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工作时,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发现线索和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并按照规定报告。
第九节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保障档案的真实、完整、利用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所有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纳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照规定移交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展专项行动、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办理重大案件(事件)、承办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室,配备档案安全保护设施,并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档案借阅管理,根据档案的特点和分类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和保护责任,不得涂改、撕毁或者伪造。不要擅自将文件借给他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档案未经鉴定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