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印章字体转换
2024-12-11 11:22:11
文章转自:高云合约
2021年7月20日晚,吴亦凡工作室发长文解释了吴亦凡和杜美珠转会的争议内容。这张照片再次引起了轩然大波,但它暴露了以下几点:
第一,吴亦凡和杜美珠确实有私下转会的行为,但最终他们还是破裂了;
2.除了提供自己的账户外,杜美珠还提供了第三方男子刘某某的账户;
第三,杜美珠害怕被调查,竟然要求私下转账。期间,他的言语有些不耐烦,急于收钱。
第四,杜美珠一直没有归还18万元,之前的截图视频疑似伪造。
以上内容均承担法律责任,并加盖北京凡人文化传媒公章。这是吴亦凡非常有力的反击,有图片和真相,以及官方印章和法律利益。下一秒广大网友发现漏洞打脸?
对不起,你知道吴亦凡工作室的法律事务吗?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不应该忘记去年7月的“窦娥元”事件,当时一枚假公章骗走了腾讯1624万英镑!不得不说法务要时刻警惕实际工作中假公章的使用!
那么如何快速鉴别公章的真假呢?辨别假公章可以从字体、颜色、形状等方面进行区分。
图片来自网络。
当然,这些还不够,但如果你从上述特征中发现可疑之处,就要高度警惕了。一般合同对预付款都有要求,所以核实付款应该是相对安全的措施。虽然有一整套伪造印章和执照然后在银行开户的成功案例,但毕竟案例很少。希望世界上没有欺诈行为,转发它们以提醒员工!专栏作者刘俊海教授逐一解读九届人大会议纪要。作者:91人已购买并查看法律名家讲堂299元。
一个
一种详细鉴别真假公章方法
1.识别假公章:看字体。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刻制机构制作。国家对公章的字体也有标准要求。对于中国的普通公司和企业来说,最常见的是宋体或仿宋体。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如果使用其他字体,请保持怀疑和警惕。
2.鉴别假公章:看形状。
包括单词的形状和周围圆圈的形状。先说人物,不管是圆形印章还是椭圆形印章。虽然字符不是水平或垂直的,但每个字符都是一个表现良好的矩形,不能扭曲,否则它看起来是上肥下瘦的梯形。很多制作假公章的骗子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你也必须注意。
3.识别假公章:看角度。
指的是冲压的角度。虽然大多数人都想正确加盖印章,但总会有一点偏差,尤其是圆形印章更难把握。但是,当计算机进行密封时,默认情况下必须100%正确。我们来看看上面真假印章的对比。虽然印章盖的正确性不能判断印章的真伪,但作为辨别假印章的线索,请综合运用。
①有限公司印章
有限公司的印章均为圆形,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均为圆形,直径为4.0厘米。专用章和公司下属部门印章的直径为3。8厘米,圆的宽度为0。1厘米。五角星的中心出版物和企业名称的五角星对外出版物从左至右循环,或前段的名称从左至右循环,后段从左至右运行,使印刷的文字具有简化的宋体字。
②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均为圆形,直径4.2厘米,圆边宽0.12厘米,专用章和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直径4.0厘米,圆边宽0.1厘米,五角星刊于中央,五角星的企业名称从左向右循环,或名称在前段从左向右循环,后段从左向右水平排列。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③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印章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印章规格为椭圆形,横径4.5CM,竖径3.0CM,中心不刊五角星(允许刻制企业标志),企业名称自左向右循环,或自左向右水平循环。根据盖章单位的要求,可以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④学校及其下属职能机构印章
学校及其职能机构的印章均为圆形,高等学校印章直径4.2厘米,中心刊五角星或校徽,刊名自左向右循环。其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0厘米,职能机构名称从左至右循环排列,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从左至右水平排列,中心部分均为空白;中等及以下学校的印章直径为4.0厘米,中心刊五角星或校徽。出版物名称从左至右传阅,职能机构印章直径为4.0厘米。职能机构名称从左至右传阅, 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校名从左至右水平排列。中心部分都是空白的,各种学校都有直径3.6CM的钢印
(五)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章
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公章都是圆形的,包括其部门印章。直径4.2CM,中心刊五角星。五角星的直径规格为1.4厘米,圆边宽度为0.12厘米,五角星的单位名称自行传阅,或名称的前部从左向右传阅,后部从左向右横贯,即单位和部门的名称横向排列在五角星下方,字体仍为简体宋体字。
4.识别假公章:看位置。
看公章是盖在协议的空白处还是正文上。一般来说,真印章盖在公司名称上,而粗制滥造的假印章喜欢盖在空白处,因为假印章是用电脑制作的,如果盖在文字上,就会挡住后面的文字。
但为了看起来更真实,制作水平较高的假印章也会盖上文字。这时候你就需要仔细看看印章上的字和印在纸上的字重叠的地方了。如果真印章重叠,后面的字仍然可以通过墨迹显示出来;电脑做出来的假印章会把下面的文字完全挡住。
二
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不严,印章多,管理混乱,导致法律风险巨大。
在涉及伪造、刻制公章的民事诉讼中,“假章”的认定、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是最常见的争议问题。如果公司明知“假印章”的存在和使用但未采取措施防止对方利益受损,则使用争议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如果印章确系他人刻制、伪造或冒用,且排除已备案、使用或知悉的情况,该印章将被认定为“假印章”。
1.“假印章”的识别
“假印章”这个概念只是一个俗称。从法律规范来看,这种称谓在司法案例中并未出现,法院也很少在判决理由中认定“假印章”,而是使用与备案印章或实际使用印章不符的印章,或者有争议的印章。“假印章”的认定,往往从是否与备案印章和使用过的印章一致,是否冒用、私刻、伪造他人印章的角度来确定。
①印章一经备案即具有公示效力,不会被认定为“假印章”。
企业刻制公章时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需要向工商部门备案公章。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其实是有印章备案制度的。备案印章应具有公示效力,法律保护市场参与者对备案印章的合理信赖。
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1748号
彭某兵与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川汇丁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关于二审判决判令中实业集团公司对中实业重庆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本案二审期间的采访记录,中石业重庆分公司的王某生根据中石业集团公司与陕西长岭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印章使用许可协议》,允许陕西长岭房地产公司使用中石业集团公司的另一枚印章,注册了另一枚印章。
在二审庭审中,中世业集团公司表示其知悉印章使用许可协议,故中世业集团公司应对王某生基于授权使用中世业集团公司印章注册设立中世业重庆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中世业集团公司主张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系伪造的理由不足以否认中世业集团公司应对王某生使用其公司授权的印章注册设立中世业重庆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本案债权人彭某兵无义务审查中实业重庆分公司登记使用的印章与中实业集团公司的印章是否一致。
二审判决书中明确记载的中实业重庆分公司工商登记设立档案显示,中实业集团公司申请设立。中石业集团公司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该设立系他人私刻或盗用中石业集团公司印章所致,中石业重庆分公司的债务应认定为中石业集团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故判令中石业集团公司对中石业重庆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中世业集团公司请求提供的鉴定文件(市碑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北)鉴(文)字【2015】第09号)显示,中世业重庆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印章与中世业集团公司的印章不符,但不足以推翻中世业重庆分公司系基于中世业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其印章而设立的事实,也不能推翻二审判决中的上述认定。此申请是为了重审。
(2)印章已经使用或正在使用,即视为该印章能够代表其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假印章”的问题。
在实践中,一家公司使用多个印章是很常见的。如果能够证明印章已经使用或正在使用,即使与备案印章不一致,通常也不会被认为是“假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2396号
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薛某梦、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作出的案涉保函上的公章印章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章不一致,但经鉴定与公司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交的材料上的公章印章印章一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还认定,康星公司在对外出具的《借款担保合同》中使用了与该公司公章不一致的公章。
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康星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唯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康星公司主张的涉案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涉案保函虽非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签字,但加盖了刘的个人印章,刘本人对该印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二审期间王关于其私刻公司印章及刘印章的陈述,因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3)如果证明印章是被他人私刻、伪造或冒用的,且排除被备案、使用或知悉的情形,将被认定为“假印章”。
如果各方提供的证据,或涉及的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足以证明该印章确实被他人私刻、伪造或冒用,并且排除记录、使用或知情的情况,该印章将被认定为“假印章”,即不代表下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2.“假印章”的举证责任
争议印章是否为“假印章”,能否代表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首要问题是举证责任和分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通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①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主张争议印章系对方当事人的印章或由对方当事人加盖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假印章”纠纷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否认相关文件中的印章是其印章并由其加盖,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证明争议印章真实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2)康敏字第55号“唐某与程某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认为,当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否认私章是自己的、盖章的行为是自己的,即否认自己与对方当事人建立了合同关系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并且当事人应当证明私章归对方所有,盖章行为是受对方委托的。 就本案而言,唐某否认合同上的私章是自己的,他也否认自己在合同上盖了私章。实质上,他否认自己与程某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程某利应证明其与唐某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 私章为唐所有,印章亦为唐所制。
根据举证责任原则,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申请鉴定,证明该印章是对方当事人真实有效的印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申请鉴定的责任往往有不同的分配。一方面囿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33号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误解,另一方面更便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真实印章。此外,也有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认为印章的真实覆盖率高的情况, 并责令被告申请鉴定并承担不利后果。
(2)如果已经证明争议印章与其备案印章或正在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主张争议印章的真实一方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经申请鉴定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争议印章与备案印章和正在使用的印章不一致的,主张争议印章真实的一方应当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0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化国际石油(天津)有限公司等保理纠纷案:本案二审的焦点是中化国际公司是否应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支付涉案应收账款。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除大同公司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购房合同TJ1300931B复印件外,还有中化国际公司与大同公司以传真形式签订的编号为TJ1300931B的购房合同。两份合同除买卖双方名称、货物单价外,与货物数量、结算方式等其他合同约定和合同格式不一致。中化国际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提货单、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中所述货物的数量、价格、发生时间,均可与中化国际公司持有的购货合同TJ1300931B中的约定一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虽不认可相关证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 亦未申请对中化国际持有的TJ1300931B购买合同及合达通公司提供的TJ1300931B购买合同复印件进行真实性鉴定。因此,中化国际公司和合达通公司实际履行了中化国际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采购合同TJ1300931B》,合达通公司未使用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办理涉案保理业务。
此外,虽然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主张中化国际公司也曾使用涉案印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办理11笔保理业务,但中化国际公司对其在上述保理业务中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案件尚处于再审阶段,故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这一主张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化国际公司确认涉案应收账款金额及转让的事实。因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要求中化国际公司支付案涉应收账款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原因,被上诉人中化国际公司的书面取证申请已无必要。 我们的法庭不会允许的。
3、关于“假印章”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
“假印章”所涉及的文件,包括对承诺、合同效力的确认,往往是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果争议印章被认定为“假印章”,即争议印章与备案印章和印章所属单位正在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且未被印章所属单位使用过,则“假印章”将被认定为不代表印章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或不成立。而“假印章”所涉及的文件、合同,往往与表见代表人、表见代理人、职务行为等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假印章”所涉及的文件、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使用“假印章”或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并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假印章”的文件、合同,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时签署的文件、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的签名或者盖章,可以使合同成立。这个时候印章的真假就不重要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审字第206号
王与阳朔一池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一池水公司的印章虽与一池水公司目前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签名是真实的。王有理由相信丁某作为一池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责时是真实的,丁某的行为代表一池水公司的行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上中字第381号
上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滨州新天洋化工有限公司:本案《202号融资租赁合同》、《202号担保合同》签订前几个月,港务公司向国泰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田某全权办理相关资金融资业务。委托书未明确限定代理期限或具体业务。基于该委托书,田某还作为港口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与国泰公司签订了005号《保证合同》,为国泰公司与新天洋公司签订的005号《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港口公司认可田某在该笔业务中的代理行为。在第005号担保合同签署几个月后,田作为港口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也签署了本案的第202号担保合同。 而田在签订合同时是港口公司的总经理,主持公司的融资工作。
上述事实具有连续性和一定的关联性,有田、邢的证言相互印证。由此形成的事实链可以证明,田以港口公司的名义签订第202号保证合同属于权利代理人。田某以港口公司名义签订第202号担保合同的行为对港口公司有效,一审法院判决港口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正确。退一步讲,即使田某签订202号保证合同在客观上并未得到港口公司的授权,但本案中的上述事实足以使合同相对人国泰公司有理由相信田某具有签订202号保证合同的代理权,因此田某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
(2)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刻制公章,从事明显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有明显超出代表范围的表象。如果对方不构成善意,代表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
宁波秀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慈溪肖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慈溪肖鑫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协议条款使机电公司仅承担巨额债务,得不到任何对价,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孙某生同时代表公司和个人签订合同。他的行为后果是把公司的利益输送给个人,有明显的表象之外的表象。在孙某生不能提供股东会同意证明的情况下,秀峰公司应当知道孙某生的行为对于机电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言,不属于职务行为, 而是一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秀峰公司以《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盖有机电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信赖孙某的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3)代理人无权使用“假印章”。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所涉及的文件和合同应被视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1620号
青海华瑞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新丰公司承包民和县经济适用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项目后,签订了楼栋号。与实际负责新丰公司项目6号楼、7号楼、8号楼施工的刘某民实行承包责任制。新丰公司对该部分事实无异议。新丰公司主张其与刘某民存在分包关系,但刘某民不具备工程建筑施工资质。新丰公司应当知道刘某民只能以新丰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对于华瑞公司来说,没有必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签名的真实性。根据“合同”, 付款协议及现场调查情况”,华瑞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敏有信丰公司的授权,且华瑞公司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刘某民以新丰公司6号楼、7号楼、8号楼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新丰公司承担。
④主张争议印章的真实当事人证明该印章所属单位知道该印章而不否认。即使争议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也应认可其效力。
实践中,企业使用多枚公章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企业签订合同只能使用备案公章,即使诉争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也不能直接否定诉争公章的效力。此时,只要证明公章所属企业知晓或使用了争议公章,即表明其认可该公章,进而具有与备案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简而言之,明知或使用行为可以使公章由“假”变“真”。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王某雄与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某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重庆公司设立云南分公司时,向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云南分公司负责人为梁莫林,并在《申请书》上加盖了重庆公司认可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姓名。重庆周群公司内部文件《关于设立重庆周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通知》(渝群市基斯发【2011】15号)不仅明确了重庆周群公司设立云南分公司,还任命梁为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因此, 重庆公司知晓并认可云南分公司的存在及梁代表云南分公司的经营活动。重庆周群公司云南分公司有权委托朱某德开展经营活动,朱某德接受重庆周群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签订和履行盖有重庆周群公司印章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合同的法律后果由重庆周群公司承担。
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公章一直用于重庆周群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中。2013年6月24日,重庆周群公司在大理州漾濞县普平电站项目施工合同上加盖了该号码的公章,漾濞县普平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给重庆周群公司的工程款随后进入重庆周群公司云南分公司账户,工程款收据上加盖了该号码的公章,但重庆周群公司没有。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188号案件中,重庆周群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其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授权委托书》均盖有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公章,重庆周群公司对该公章的使用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表明,重庆周群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和使用是知情的。虽然他声称公章是伪造的,但他在知道公章存在并被使用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对方利益受损。朱惠德签订并履行盖有重庆周群公司印章的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合同的行为应视为重庆周群公司的行为,一审法院不追加用人单位为共同被告、不中止审理并无不当。
②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2537号
青海创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洪某等民间借贷案:本案中,虽然青海创新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其在担保函上加盖的青海创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与在西宁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但青海创新公司确认其使用了多个公司印章,洪某难以有效识别其在担保函上加盖的青海创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是否为青海创新公司使用。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两份《保证函》并无不妥 对青海创新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青海创新公司应对洪某承担担保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初字第519号。
湖南洪欣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新都酒店有限公司、湖南腾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都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异议,但有争议的问题是电力公司的公章。从表面上看,租赁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确实与电力公司2000年至2005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两枚公章不同,但这也证明了协议签订时使用的公章并非唯一。在洪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在租赁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印章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该公章是电力公司在此期间使用的两枚以上公章之一。因此,洪欣公司申请再审认定该公章系伪造。
(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48号。
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分行诉中航技珠海有限公司、上海黄忠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AVIC认可的衡阳、广州担保合同中无备案公章的效力不应仅限于衡阳、广州两地案件,还应扩展至本案。企业使用或者批准使用其非备案公章的,其行为效力也具有公示效力。使用或认可非备案公章效力的企业,无权选择性认可其非备案公章的效力。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公章的效力仅限于特定交易,不涉及其他交易。此外, 景德镇工行并未将AVIC在恒阳案、广州案中的非备案公章作为本案02号担保合同的签订依据,有违公章的公示力,本院不予支持。无论本案、恒阳案、广州案的02号担保合同是否为CATIC所有或使用,只要CATIC认可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果,即为公示,就必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
邹某金诉申、海南鹿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某英、崔墨珍、冯:根据本案证据,鹿泉公司成立后未向行政机关申请公章备案;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鹿泉公司使用了两枚公章。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反映鹿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和经营管理中先后使用。鹿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刘某婷私用,但鹿泉公司不予认可。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沈作为与鹿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 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鹿泉公司根据经济交往常识使用的印章。至于鹿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此,这两枚公章代表着鹿泉公司对外营业。合同上加盖哪个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6)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426号
张家口景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兴隆公司虽提供了涉案合同印章与其所持印章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但其提交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并非备案印章。考虑到张莫林与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有协议,原审判决依据的是企业实际存在两枚以上印章的经验法则,并无不当。
(7)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342号
唐山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李某强等。买卖合同纠纷:南通公司、李某强、君安公司均在协议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君安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的公章并非其工商备案的带有防伪码的公章所形成,但李某强一审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批准证书、唐山市路南区政府函上加盖的君安公司公章均无防伪码,上述材料均由君安公司材料工作人员提供给李某强。此外,君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一审法院的调查中也证明君安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因此, 一审法院认定,君安公司在钢材供应协议上加盖的公章印章系君安公司使用的公章形成,君安公司应根据钢材供应协议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裁定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并无不当。君安公司再审申请书主张证人郑某东与君安公司存在矛盾,其有合理理由怀疑印章系伪造,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8)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重耳字第91号
龙口市鱼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福兴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烟台余韶汽车有限公司、龙口市农业技术中心特种肥料试验厂、山东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机械公司和鱼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只有一枚印章,但机械公司和鱼枷公司的印章均有效,因此判决两家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关于此问题,机械公司和鱼枷公司均提供了龙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审和二审中出具的证明。 证明机械公司1994年至1999年使用唯一的备案公章,鱼枷公司1988年至2000年使用唯一的备案公章。龙口农商行主张上述两家公司在使用备案公章的同时使用了其他公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期间,龙口农商行委托鉴定部门对上述争议的鱼枷公司公章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鉴定函。上诉人鱼枷公司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龙口农行向鉴定部门提供的样品,即龙口农行与余韶公司于1997年9月12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的承兑担保人鱼枷公司的公章也是他人伪造的。因为这个协议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不涉及担保人的责任,所以公司之前并不知情。因此,该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由于龙口农商行提供的样本与鱼枷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且样本合同无鱼枷公司履行或认可的证据,龙口农商行以该样本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上述四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承兑协议上鱼枷公司的公章系鱼枷公司加盖。因龙口农商行对上述问题未能拿出有力证据,机械公司和鱼枷公司对上述7份加盖有争议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承兑协议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⑤如果“假章”与备案章不符,且没有证据证明“假章”是当事人自己加盖或者指使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合同是当事人明知存在争议的合同文本,在其他业务中使用假章,明知他人使用伪造的公章而不否认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重耳字第155号
建行浦东分行与中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建行浦东分行不可撤销担保书》中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系伪造,公章系他人涂改并加盖,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证均不能证明中集公司自行或指使他人加盖该涂改印章, 且不能证明中集公司知道该担保的存在且未否认。也不能证明中集公司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中集公司的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了中集公司的变造印章而不否认。不可撤销保函上的签名和中集公司变造的印章均不能依法认定或推定为中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可撤销保函不成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魔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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