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生成印章

2024-12-20 11:22:11
在法律实践中,因公司盖章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签字人未在签字处盖章;有时,合同的签字人可能忘记或故意不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而没有公司印章:有时,合同只有授权代表签字而没有公司公章。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印章不规范:有时,公司可能会使用未经授权的项目部、采购部、办公室、业务部等部门的印章进行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因此,在审核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末尾的签名是否与合同开头的当事人姓名一致;我们需要确保合同签字人和委托人的姓名一致,以避免争议。审核授权代表的权限:我们需要核实授权代表的授权权限或代理权限是否与交易内容一致,明确是否与委托人的情况一致。查看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和资质:如果合同主体是自然人,我们还需要查看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地址以及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交易的必要资质。 此外,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确认。这是因为伪造、变造的公司印章可能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有意刻制两套或两套以上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自刻制公章,在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未注册公章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律人以加盖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况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以便根据有关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他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并且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非《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无代表、印章是假的、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必须获得法律授权才能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无代理权、印章是假的、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盖章的法律效力,我们确实有一个原则,叫做“以人而非章”。这意味着盖章的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或代表公司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即使合同加盖了假公章,只要签字人在盖章时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在合同上盖章的人没有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即使加盖了公章,合同仍可能因缺乏代表权或代理权而无效。这是因为盖章行为的本质是表明行为人从事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必须不仅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根据“以章取人”的原则,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不在于印章是否备案或印章是否真实,而在于盖章的行为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名而没有公司印章,只要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就应认定为公司行为,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 实践中,当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由于各种原因(如本人不在现场或频繁签署各种文件等。),签订合同时会用到签字人的个人印章。因为个人印章不像公司公章那样备案,很难验证其真实性,所以不建议使用。当它被发现时,应该由个人本人签字并按指纹。如果合同当事人是法人,但是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者购货专用章签订合同,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应该要求其重新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即使从法律上来说,使用这些印章签订合同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公章,登记备案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因此,一般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的形式。但自然人的私章不需要登记备案,不具有公示效力。当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私章是自己的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证明私章为对方所有,盖章的行为是对方所为或者受对方委托。 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接受对方个人盖章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将面临更重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成立,进而无法通过合同的签字确定对方的身份,就会陷入交易失败、无法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困境,最终造成巨大损失。 私章所指当事人主张私章系伪造且合同无私章所盖的,也应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态度,自然人私刻印章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举证困难则另当别论。除了自然人的个人印章外,实践中还经常使用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来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工商户对外表示意思表示时,其印章的作用应区别于普通公司法人的公章,更应注重个人签名的作用。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0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印章在法律意义上代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 并且其法律性质和外在含义类似于自然人的私章,在公示效果上不同于注册的法人印章。 在实践中,企业除了法人公章外,往往还会刻制各种印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采购专用章、项目专用章、物资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甚至一些内部职能部门的专用章等。那么,这些印章用于签署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时,其法律效力如何?比如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就是指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印章。订立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通常可以证明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同意签订合同,并认可合同条款。但是,在合同上加盖其他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采购专用章) 不能视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同意订立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例如,财务专用章只能代表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在特定范围内(涉及财务和税务事项)的意思表示。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可以视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意思表示,但在采购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不能视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意思表示。 根据司法审判确立的“以人而非章”的基本原则,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加盖了公司的合同和财务专用章,也不影响其职务行为的成立及其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因法定代表人以身份实施的上述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表公司意志,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