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在线生成
2025-10-01 11:22:11
一个
如果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司行为?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而盖章的实质是表明是否存在代表权或代理权,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以公司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就应认定为公司行为,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
二
空白合同在合同内容确定前加盖公章的,
公章所属公司是否应该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通常是先有合同条款再加盖公章,所以加盖公章的行为不仅仅是公司的行为,更具有确认合同条款的性质。但空白合同加盖公章时,先加盖公章,再包含合同内容。此时需要严查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综合判断合同效力是否延伸至公司。如果空白合同的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者足以使交易对方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则空白合同中附加的合同条款对公司有效。相反,持有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 所以应该按照无权代理的规则来处理。
三
公章和证件的种类一定要匹配吗?
公章有很多种,如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原则上,公章的类型应与文件的类型相匹配。在最高法(2014)沈敏字第1号陈某某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超出了公章的使用范围。未经公司追认,借款合同不能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这种观点总的来说是值得认可的,但还是要追根溯源。盖章的效力超出公章的特定用途的原因不是公章本身代表了某种意志的表达, 但是盖章的人没有代理权。另一方面,如果盖章人确实具有代理权,即使超出了公章的使用范围,也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公章应与文件类型匹配的要求不是绝对的。即使考虑到这一要求,仍然需要考虑实践中的交易习惯并尽可能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任。虽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项目信息专用章不符合交易习惯,但如果加盖财务章似乎是合理的。因此,在匹配度的认定上,我们应该按照通常的交易理念从宽处理。
四
涉案公章是否可以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认定为假公章?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通常以涉案公章之一为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该公章往往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公章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就民商事审判而言,更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案有关。公司使用已经备案的公章,即使公章实际上已经废弃,只要相对人信任公章仍在使用,法律就会保护这种信任。在任何交易活动中要求交易相对人检查公章的真实性是不符合便利原则的。因此, 相对人不应有义务检查某一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因此,当某公司使用公章以外的公章进行备案时,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未尽到审核义务为由认定该公司公章为假公章,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该公章确实为伪造、废弃的公章。当然,相对人也可以证明公司使用的公章在以前的交易或公司与其他实体之间的交易中使用过,并证明该公章是公司的公章。与公章归档类似的是预留印章。所谓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权支付结算款项的凭证, 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的审计依据。预留印鉴主要受银行约束,对交易各方没有约束力。在存款人保留印章的情况下,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如果存款人因向他人付款而遭受损失,则应按约定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
摘要: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和运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