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
2025-11-27 11:22:11
企业印章代表了企业全部或部分方面的意志,其意义和法律效力不言而喻。
在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企业印章对公司的意义和法律效力不言而喻。企业印章代表了企业全部或部分方面的意志,使用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公安机关在审查判断企业之间的印章纠纷时,根据印章确定相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成为企业权益的有力保障。
近日,位于河北的唐山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搅拌站(以下简称“金磊搅拌站”)向《民生周刊》反映,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被法院认定拖欠其材料款,但判决后“盐城二建谎称买卖合同公章与公司印章不符”提出上诉。盐城市阜宁县公安局没有调查清楚。
对此,《民生周刊》记者前往阜宁县调查此事。
“盐城二建项目公章使用有瑕疵”
2016年2月2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盐城二建芜湖分公司负责管理分公司财务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工作人员吉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对于金磊搅拌站来说,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搅拌站已经向阜宁县检察院提起上诉,要求其依法行使刑事监督权,阜宁县公安局撤销立案的请求未获通过。
据阜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庞树刚介绍,阜宁公安局于2015年5月中旬接到盐城市第二建筑公司报案,称其公司印章被伪造。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盐城二建公司的报案符合当地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两个月后遂宁公安正式立案。
庞树刚说,经睢宁县公安局调查,盐城市第二建筑公司至少拥有并使用了三枚印鉴不同的公章。“盐城市第二建筑公司有很多分公司和项目。盐城市第二建筑公司为了方便使用和签订合同,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瑕疵。”他说。
一位建筑行业人士表示,目前很多建筑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一个公章不够灵活,有时候合同要同时在不同地区签,公司就刻了好几个公章。”
盐城二建曾向滦南县人民法院举报,称与金磊搅拌站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盐城二建没有与金磊搅拌站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接受其供应的混凝土,混凝土所用工程也不是盐城二建承担的。
两家公司闹上法庭的原因是河北省滦南县的一个项目。
滦南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盐城二建与原告金磊搅拌站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滦南县北河金街工程所用的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供货,被告未能及时支付价款。
2014年8月,滦南县法院对此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盐城市第二建筑公司向金磊搅拌站支付商品混凝土本金43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对公章鉴定的质疑
上述民事诉讼过程中,滦南县法院经比对发现,盐城二建在本次诉讼中提交的公章印鉴与签订合同时的印鉴明显不同。
滦南县法院认为,根据《印章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印章的使用和更换,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批准、备案。盐城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提出印章不符,申请鉴定,但未能提交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确认其提供的样品的真实性、可靠性,客观上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滦南县法院认为,盐城二建作为公司印章的合法持有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印章真实性的证据,即公安机关的相关立案证明。但是没有提供。
阜宁县公安局承办此案的刑警庞树刚向《民生周刊》记者证实,盐城二建公司并未在阜宁县公安局登记企业公章。
金磊搅拌站认为盐城市第二建筑公司提出伪造公章的理由是不想偿还债务。“他们让不是项目负责人的纪站出来,让他独自承担伪造公章的罪行。盐城二建逃避了数百万元的还款义务。”
阜宁县一名官员透露,纪被判缓刑,“对他个人影响不大。”
既然盐城二建无法提供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鉴,且阜宁公安局已查实其同时使用至少三枚不同印鉴的公章,那么买卖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如何鉴定真伪?金磊搅拌站对此提出质疑。
庞树刚表示,争议公章的鉴定由盐城市公安局刑侦局完成,阜宁县不具备鉴定能力,但阜宁公安局可以向市公安局提供鉴定材料。
“漏罪避重就轻?”
庞树刚说,在案件侦查阶段,遂宁市公安局“为防止盐城二建被临时刻制明显不同的公章,特意选取了与金磊搅拌站签订的两份工程合同的印章进行比对。”
“因此,这些印章是不同的。”据庞树刚介绍,盐城市第二建筑公司认可的公章有三枚。经过对比,三枚公章都不一样,但都是同时使用的。“盐城二建的印模已在睢宁县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在调查阶段也进行了印模比对。”庞树刚说。
在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局长杨表示,工商部门没有对企业公章进行备案登记的职能,并指出“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
据了解,盐城二建是当地建筑领域的骨干企业。杨说,邻县的一家企业刚刚在盐城市第二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取了印。“包括山东省在内的很多企业都取了这家企业的印象。”他听说有些企业因为双方存在工程纠纷而取了印象。
阜宁县公安局将该两份合同的印模及本案纠纷的印模送盐城市公安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是同一枚印章”、“签订合同的印章是假的!”
对此,金磊搅拌站认为,作为样品的两枚印章未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公安在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没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怎么会有排他性呢?“
搅拌站表示,即使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根据吉的供述,其他所有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都是伪造的。公安局移交检察院时为什么不说明情况?“伪造公司印章与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等罪并罚,纪可能不会被缓期执行而是实刑。”
庞树刚对此提出质疑,称纪伪造的公文、证件等文件,肉眼即可分辨。“有的一看就是网上抄的,但是因为伪造的原件无法恢复,所以不具备仅凭复印件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而且这个案子也是睢宁县检察院和法院查的。他们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民生周刊》记者: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