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制作一键生成器
2026-01-26 11:22:11
来源:头条图库
近年来,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上加盖虚假公章的情况。如何确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一直是个难题。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民商事司法工作会议纪要》(俗称九人纪要),最终确立了“判人不判章”的裁判思路,给出了标准答案。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白,签字人比合同上的印章更有用。
九人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
“看人不看章”的意思是合同上的公章是真是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处理合同签署的人在合同盖章时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这个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盖了假公章,合同对公司也是有效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真人的假印章”。如果该人没有代表或代理,则该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即使公章是真正的公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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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树立这样的裁判理念?我们更容易发现盖章行为的本质含义,更容易理解最高法院“看人不看章”的判决理念。
就公司而言,属于法律发明的“人”,不能自行作出具体行为,只能由公司的特定自然人实施,这就导致了有代表权或代理人的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代理权,公司合法授权的代理人有代理权。同时,代表或代理人本身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此时具有双重身份。
如何区分自己的行为是自己的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如果他们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说明这个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是盖章行为的本质含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他们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我们不能直接认定他们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合同相对人可以证明他们是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也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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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谈一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判人不判章”规则,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通常,在诉讼中,公司会以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假的为由提出抗辩。此时,公司应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证明合同上的公章是假公章,此时合同相对人应证明盖章的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以请求法院认定合同对公司有效。此时,公司只能通过证据再次证明合同存在恶意,进而否定合同对公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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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公章是否可以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认定为假公章?
答案是否定的。在每笔交易中检查公章的真实性不符合方便原则。因此,他们没有法律义务检查公章的真实性,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公章确实是伪造的,否则法院无权将其视为假公章。
作者:龚琳
2020年3月10日